为加强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在第七个全国航海日即将到来之际,南京海事法院联合相关涉海职能部门及南京、南通、连云港、盐城四地检察机关共同制定并发布《关于办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》,标志着"1+4"协作机制正式建立。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多方协同合作,织密织牢海洋生态法治保护网络。
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典型的跨区域、多部门特点。长期以来,由于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,在处理涉海违法行为时常常面临取证衔接不畅、生态修复资金落实不到位等现实困境。针对这些问题,江苏省内司法和执法机构近年来不断加强协作配合,在案件移送标准、损害赔偿认定、生态修复措施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。
此次出台的《实施意见》进一步完善了公益诉讼办理机制,明确了违法排污、非法采砂、过度捕捞等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追责路径。特别是在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风险的违法行为,《意见》赋予检察机关申请禁止令的权力,使生态保护工作能够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。
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长江入海口、海州湾、盐城黄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将得到重点保护。同时,通海可航水域也被纳入协作范围,推动形成更为完善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办理体系。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实施,对于构建陆海统筹、部门联动、区域协同的生态保护格局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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